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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服务保护“举报人”崔永元的法条都在这儿,但还不够!

2020-02-14 17:58:24 来源:部落网


近日,崔永元发文,表示自己由于举报明星偷税漏税遭到威胁,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保护举报人是社会广泛关注的话题。举报人为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提供线索来源,其重要性不言而喻。那么如何保护好举报人?我国法律在保护举报人方面有哪些规定?保护举报人还有哪些需要完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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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依据



▶宪法: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刑法:

第二百五十四条 【陷害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 (证人及其近亲属安全的保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或者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人民检察院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

第二条 公民依法向各级检察机关举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行为,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公民的举报,进行阻拦、压制、刁难或打击。

第六条 以各种借口和手段侵害举报人及其亲属、假想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的,按打击论处。

第七条 对打击举报人的案件应认真受理,经调查确属打击的,视情节轻重,区别性质,分别做出处理。

1.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实行陷害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立案侦查,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2.以各种形式打击举报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向其所在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严肃处理。

第八条 确因受到打击而造成人身伤害及名誉、财产、经济损失的,举报人可依法要求赔偿,并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

第五十八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第六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受理实名举报后,应当对举报风险进行评估,必要时应当制定举报人保护预案,预防和处置打击实名举报人的行为。

第六十二条 举报人向人民检察院实名举报后,在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向人民检察院求助时,举报中心或者侦查部门应当迅速查明情况,向检察长报告。认为威胁确实存在的,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情况紧急的,应当先指派法警采取人身保护的临时措施保护举报人,并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

第六十三条 举报人确有必要在诉讼中作证时,应当采取以下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举报人及其近亲属;

(四)对举报人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六十四条 对打击或者指使他人打击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经调查核实,应当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处理:

(一)尚未构成犯罪的,提出检察建议,移送主管机关或者部门处理;

(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对举报人因受打击,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名誉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支持其依法提出赔偿请求。



专家意见:

检察日报记者就此采访了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需要指出的是,我国法律在这方面仍然存在盲点。”张建伟说,这主要体现在保护举报人的规定概括性较强,缺乏更加细化的规则。例如对于举报人应当采取哪些具体的保护措施、应履行什么程序、应达到何种效果,以及如何追责等,现行法律都没有作出规定。

对此,他建议,在程序方面,应当抓紧制定关于举报人、证人保护的实施细则,规定更加详细、操作性更强的举措;另外,他建议刑法中可以考虑增加恐吓罪,对于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且尚未发生侵害后果的举报人进行更加周全的保护。

他山之石:我国香港地区如何保护举报人

对于举报人的保护制度设计上,香港地区的廉政公署在这方面的做法也许能为我们提供一个可参考的模板。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廉洁研究与教育中心主任任建明在接受采访时提到,在上世纪八十年代,香港市民对于廉政公署也并非十分信任:“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当年廉政公署工作的开展是困难的。但是今天,廉政公署每年收到的举报大约有70%都是实名举报。”

20多年时间能有这样的转变,香港廉政公署对于举报人的一系列保护政策和制度功不可没。

首先,有严格的举报保密制度。从1971年颁布的《防止贿赂条例》,就已经设计了一套严密的保护资料来源制度,所有投诉均会保密,严禁披露举报人身份,泄密者将受到法律追究。

其次,对举报人有全方位的预防性保护措施。在香港地区,举报人属于证人范畴,受到《证人保护条例》的严格保护,所有举报人的行为,都属于刑事重罪案件,

可处十年。而根据《证人保护条例》的规定,有关部门实施“保护证人计划”,廉政公署更设立“保护证人组”,更在香港地区以及内地都有“证人屋”。

再次,廉政公署认真对待举报的态度也大大提高了市民举报的积极性。廉政公署在接收到每次举报都有一个编码回馈给举报人,举报材料及举报人信息也以编码的方式进入系统,并在四十八小时内对贪污举报做出回应,无论结果如何,廉政公署都必须及时通知举报人。若举报人不满处理结果,还可以向监督机构——由社会人士组成的廉政公署事宜投诉委员会作出申诉。

对比香港地区严密的举报人保护制度,任建明说:“这并不是说因为香港地区比较小,才能构建出精密而且有效率的举报人保护框架,我们要推进举报制度甚至整个反腐工作的进程,关键还是要有改革的决心。”(摘自广州日报)

出于维护正义、维护公共利益的举报行为,就是见义勇为的道德之举,充满正能量,应该受到全社会的尊重与保护。对这种举报文化不但不能打击,还要大力宣传、正面弘扬,在全社会形成一种敢于揭发不良社会风气的正气,与丑恶现象作斗争的氛围。

如此,正气才能上升,浊气才会下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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