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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维权系列01—不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会丧失哪些权利

2020-02-14 18:00:21

 

  现如今,劳动者的法律意识逐步增强,但依然有很多单位在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时,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有哪些不利的弊端呢?劳动者会因此丧失哪些权利呢?

  首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但未同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实际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该责任。

  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用于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直接证据。通常劳动合同中会约定劳动者的入职时间、工作岗位、工资待遇,以及社会保险、法定节假日等劳动合同待遇。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报酬,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及福利待遇。

  如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则劳动者缺少了一个能够直接正面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据。其他的福利待遇等则变得不再那么稳定,例如交通补贴,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动者每个月可获得100元的交通补贴,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未支付时,则可要求用人单位依据合同约定支付,如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仅是口头上说没有交通补助100元,该补助则非常不稳定,很有可能在不久之后的某一个月就会不告知没有交通补贴,此时,双方有没有劳动合同,劳动者就很难证明用人单位承诺过每月交通补助100元。

  当然,书面劳动合同并非证明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唯一证据。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也可以通过其他证明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可以从证据等证明效力着手,收集相应的证据材料用于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如工资支付记录、社保缴费记录、个税缴费记录、公司盖章的工作收入证明、公司领导承担劳动者为公司员工的录音等证据。

  如果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有没有其他证明能够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则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结果,则不能享受到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中的各项权利。那么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享有哪些其他用工关系中没有的权利呢;

  一、加班工资

  依据《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雨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150%的加班费,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调休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200%的加班费,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300%的加班费。

  二、全勤奖

  全勤奖是指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者在一个自然月内不存在迟到、早退、请假、旷工等缺勤的情况下,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福利。

  三、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后,需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的,劳动者有权到社保机构投诉,由社保机构责令用人单位补缴,劳动者亦可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保为由提出离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在劳动合同关系中,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承担该义务。

  四、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者因工受伤后,可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并由用人单位及社保工伤科按照劳动能力鉴定等级向劳动者支付工伤赔偿。

  五、赔偿金补偿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如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地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报酬、未依法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而导致劳动者离职的,则需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辞退劳动者,如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辞退劳动者,则构成违法辞退,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辞退的赔偿金。

  以上五项权力仅存在于劳动合同关系中,在劳务合同或其他用工关系中劳动者不想有以上五项权力,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则劳动者无法享受以上五项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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