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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必须给员工一份,不给又能怎样呢?

2020-02-14 17:59:26

  小琳两个月前刚入职M咨询公司,从事客服部接待员职位。入职时公司和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了小琳每月工资为3500元加绩效奖金。

  签合同时,小琳注意到了合同中只填了入职时间和薪资待遇,还有很多空白的地方没有填,但当时刚入职也没敢问那么多,反正填完了会给自己一份的。

  然而签完合同后,人事告诉小琳合同需要拿回去盖章,然后由公司统一保管,你有用的时候问公司要就行了。

  小琳想想,劳动合同拿着也没什么用,而且询问旁边老同事,合同也都是公司统一保管合同,也就没那么在意。

  但入职后公司两个月都没有给小琳买社保,并且在前段时间,公司结构调整,取消了客服部,小琳被调到了销售部工作。小琳不服公司的调岗安排,找到公司理论却被告知劳动合同中有约定“公司可根据经营发展需要,调整员工工作岗位。”

  小琳完全不记得合同中有这一条款,认为是公司后来加上去的,咨询问:公司签完合同不给员工一份,是否违法?公司这种行为是否属于未签劳动合同,可否要求二倍工资补偿?能否以未缴社保、违法调岗为由解除合同要求经济补偿?

  员工入职时签完劳动合同不给员工一份,实际中很多用人单位都是这样做的,这是一种风险防范的措施。

  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中非常重要的凭证,倘若哪天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劳动合同是直接又有力的证据。用人单位掌握劳动合同,不仅能降低劳动争议败诉的风险,在员工管理方面也能更加自主。

  公司掌握劳动合同有哪些“好处”:

  1、调岗;合同中约定“公司可根据经营发展需要,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公司调岗就属于合法行为。员工以公司单方调岗为由“被迫辞职”,要求经济补偿将不会得到支持。

  2、终止合同;劳动合同中合同期限留白,公司可以随时填写终止日期,终止劳动合同。

  3、调整工作地点;合同中工作地点留白,调换员工工作地点就不需要与员工协商。

  4、自愿放弃社保;在合同中约定“员工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虽然员工还是可以要求补缴,但以此要求经济补偿将不会得到支持。

  5、劳动合同中包含保密条款和违约金;劳动合同法规定,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违反保密条款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6、其他;除以上内容外,劳动合同还可以对工资组成、试用期、工伤自理、奖金福利、规章制度等进行约定,劳动者不知情,当产生争议的时候,就很难维权了。

  签订后不给员工一份合同是否违法?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生效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能否视为未签合同要求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首先,签完劳动合同后公司不给员工一份,员工本身很难证明,公司说是员工自己弄丢了,员工举证很困难。

  再者,就算员工能证明公司没有给,那也是签了合同的,员工告未签合同二倍工资,公司把合同拿出来,员工自然就败诉了。

  所以公司签完合同后不给员工一份,员工是无法要求二倍工资的。那么公司违法后就没有处罚吗?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缺乏必备条款、不提供劳动合同文本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也就相当于没有处罚,并且劳动者举证非常困难,所以劳动者入职时要特别注意,否则之后想维权就非常困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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